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在建筑承包领域之区分/王绘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08:08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裁判要旨】

  农民工为我们的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建筑承包领域用工的临时性、流动性、庞杂不确定性,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之路并不顺畅。例如当有的农民工因工意外受伤后,选择以劳动争议进行维权,还是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进行维权,直接影响其能否及时获得赔偿。本案从实践出发,以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为切入点,探寻更加直接快捷地办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

  原告王某经人介绍跟随张某,到被告建筑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12年3月3日,张某安排王某等四人维修工程项目部工地的工人厨房,王某在维修过程意外中从屋顶摔落受伤。随后,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经审查裁决,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时,应看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本案中,王某称其经张某介绍到被告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从事瓦工工作,次日在被告公司负责人张某的安排下维修工地厨房时摔下受伤。而张某是否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且被告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因此,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之间未形成相对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王某随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包工头张某成功主张了权利。

  【分歧】

  本案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在被告公司的建筑工地劳动受伤,双方之间显然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正确;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虽是在被告公司建筑工地上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但基于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现实情况,王某实际上是小包工头张某雇佣来的雇员,与张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不同看。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用工主体不能是自然人,劳动者年龄必须达到16岁,且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例如: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一栋厂房中的部分土建工程发包给李某,并指派其单位职工钱某进行现场管理。李某雇佣赵某等人进行具体施工,施工过程中,钱某和赵某不幸被一掉落的木板砸伤。从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看,钱某与该建筑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其损失应依照工伤保险进行处理;而赵某与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其损失应根据雇主、雇员的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与该建筑公司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2、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看。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单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与安排。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虽然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和指示关系,但人身依附性不强,劳动者是相对独立的,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雇员没有成为雇主内部一员的意图,雇主也没有接纳雇员成为其内部职工的意思,双方也不存在劳动法所涵盖的一些典型内容,比如不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需办理社会保险等。

  3、从关系主体间的稳定性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和工作休息、节假日时间,劳动者无故不得随便旷工,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要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保证了他们之间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但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多是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目的临时性劳务,临时性是他区别于劳动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反则双方内部之间完全是意思自治,体现的是契约自由精神,劳动时间、方式、报酬等均由双方约定,解除雇佣关系也不受外界限制,雇佣关系几乎没有外力保证其稳定性。在建筑承包领域,建设单位多是外地公司,留驻建设地的时间由其工期决定,工程完工就去下一个工程地,流动性很大。他们不可能走哪都带着庞大的施工队伍,具体施工人员多是当地或外地的农民工,连接双方关系的便是那些大大小小的个体包工头。而农民工农忙时多要回家务农,只有闲时才出来务工,劳动的技术性也不高,可替代性强,诸多因素使得农民工与建筑单位之间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关系,客观上增加了对其权益保护的难度。

  4、从调整关系的法律不同看。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调整。而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调整。发生人身损害时,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雇员关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

  5、从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来区分。实践中,查找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是确定责任主体和双方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的重要途径。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在雇佣关系中,是由雇主按照双方约定向雇员支付报酬的。目前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现象普遍,小包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完成承包工程并获取相应工程款,具体施工中,小包工负责带领其手下人员施工,并给其手下人员发放工资。农民工往往就处于这个链接中的最末端,他们受雇于小包工头,按照雇主的指示完成相应的雇佣活动,从包工头处领取酬劳,而他们所实际施工的建筑单位并不向他们支付报酬。本篇案例中,王某的工资并非由建筑公司支付,而是雇主张某支付的,故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我们应当走出一个误区,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遭受损害都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本案中,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其损失应当由雇主承担。如果王某一开始就选择向雇主主张权力,就能更快的获得赔偿。其实,保护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权益,并非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例如有的建筑施工单位以建筑工地为投保范围,在工地上发生的损害由保险赔付的方式来解决就是不错的办法。随着社会进步发展,新的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我们需不断探索研究,把握原则,灵活判断,才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一 为了活跃边境地区经济,更广泛地满足边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增进两国边民的交往,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边境城镇中,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企业同对方边境城镇之间的小额贸易,以及两国边民之间的互市贸易。


 三  边境小额贸易在双方商定的边境口岸和贸易点进行。


 四 边境小额贸易由有关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 有关口岸开放、外事、安全、边防、海关、银行、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商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五 边境城镇之间的小额贸易,按照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六 边境城镇之间的小额贸易,应照章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七 边民互市贸易应当在一定的限额范围内进行。具体限额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送经贸部、海关总署备案。


 八 边民互市贸易的商品,在限额以内的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九 凡属违禁物品一律禁止进出口。


 十 凡需领取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由经贸部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经贸厅(委、局)审批办理。


 十一 边境小额贸易每年执行情况和统计数字,由省、自治区经贸厅(委、局)报经贸部备案。


 十二 边境小额贸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以利于边境小额贸易的发展。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行业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结构安全和建筑产品质量通病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证管理。其中因不同建筑部位对材料性能有不同要求的,实行A、B类准用证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的主管机关。实行准用证管理的品种由市建委确定,准用材料目录见附件。准用材料目录调整由市建委发文公布。
市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行管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和建材行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准用证的申办程序
第五条 列入准用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按规定程序申办《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获得准用证的材料应按准用证规定的范围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六条 申报准用证的产品,其质量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尚未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建材产品,以及根据工程需要,其性能须高于上述标准的产品,应符合准用证申报技术条件的要求。生产厂家须采用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先进生产
设备,配备成品出厂检验的技术装备,并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本市市属建材生产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建材生产企业,外省市所属建材生产企业申办准用证,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产品技术鉴定或评估报告等资料到市建材行管办办理准用证审批手续。
区、县所属和无主管上级的建材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到所在区县建材行管办申报,审查合格后报市建材行管办审批。
港、澳、台和国外生产的建设工程材料,由国内或本市总代理单位持上述资料及代理委托书到市建材行管办办理准用证申报审批手续。
第八条 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产品,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准用材料申报表》,由市或区县建材办派出审查组或委托评审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委托法定检验单位在现场抽检样品。检验费由申报单位承担,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考察和抽检合格的产品,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由市建委发文公布。
建材生产企业填写申报表后3个月内,市建材办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其中限制性产品品种和试验周期在1个月以上的产品除外。
对初次进入北京市场的建材新产品,审验合格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临时准用证》,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临时准用证期满后经复审合格,换发正式准用证。
第九条 准用证有效期满前须进行复审,并按要求进行年度核验。持证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或区县建材办办理有关审查、核验手续。

第三章 准用证的管理
第十条 市建材行管办委托法定检验单位对获准用证的产品进行日常抽检,抽检任务由市建材办下达。受检单位每年每类产品被抽检的次数不超过1次。日常抽检合格的产品,准用证复审时不再抽检。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后可在复审前复查一次,仍不合格的不再受理
其复审申请。
第十一条 实行准用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取得准用证或准用证失效的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准用证分A、B类管理的,B类准用材料不得在A类材料准用的工程中使用。
第十二条 本市各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采购、使用责任制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管理制度。不得采购、使用无准用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向建设工程供应符合准用证管理规定的材料。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准用证,不得以准用材料的名义向建设工程供应非准用产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建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所监理的工程使用建设工程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目前实行准用证管理的材料品种
1、水泥
2、混凝土外加剂(包括防冻剂、防水剂、膨胀剂、速凝剂、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引气剂)
3、建筑砌块(包括混凝土承重砌块、非承重混凝土砌块)
4、建筑门窗(包括门窗、门窗用塑料型材)
5、防水材料(包括卷材、防水涂料、密封膏、堵漏材料)
6、用水器具(包括水嘴、水箱配件、阀门、感应式用水器具)
7、建筑外墙涂料



19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