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2:15:52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财教[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对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一部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因得不到有效资助,不能顺利完成学业;还有一部分初中毕业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不能顺利入学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这些问题制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此,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政策体系,吸引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不断满足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要为基本出发点,保证每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等职业学校、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资助体系中的作用,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构建覆盖面广、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帮助每个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是各级政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坚持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同时要动员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资助。金融机构也要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三、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金制度,安排专项资金,对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就学提供补助。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各地财政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设立助学金。
  四、建立奖学金制度。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资金来源为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行业企业。奖学金主要用于支持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政府奖学金主要由省、市(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由有关行业企业或地方政府设立。
  五、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学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各地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制度的重要措施和对学生进行资助的有效方式,积极探索,逐步加以完善。
  六、建立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都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对贫困家庭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减免学费。各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七、建立助学贷款或延期支付学费制度。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鉴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年龄偏小,有些入学时尚不具备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助学贷款可提供给学生家庭)。同时,具备实力的职业学校可由学校集中贷款后,与学生家长协商确立延期支付学习费用合同,以吸引更多的学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八、建立社会资助制度。各地要对从事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为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给予的捐赠,比照有关公益性捐赠, 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社会助学基金,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捐资额度大的法人或自然人允许在基金前冠名。
  九、各地要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本地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规划,增加投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证资助体系的有效运作,逐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面;要加强管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认真调查摸底,掌握贫困学生特别是特困学生的情况,从严掌握标准和条件,切实把资助资金落实到需要资助的学生身上。
  十、加强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惩处。财政部和教育部将对各地、各学校资助贫困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资助工作完成好的地区和学校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初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都能获得资助信息。在每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期间,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宣传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各中等职业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都要介绍资助贫困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本校资助贫困生工作的具体措施,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年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徐挺


案例:2003年2月8日,一名青年男子来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足球彩票销售点,让售票员打印一叠从电脑上选好的足彩项目。售票员问其有多少钱,青年男子含糊回答说2000多元。因为打印彩票时间较长,青年男子站了一会儿就走了,留下400元押金和手机号码,说最迟星期天来取彩票。最后,售票员打出所有的彩票,价值 10198元。这期足球彩票开奖前,彩票销售点多次打电话让青年男子来取彩票,但其总是推辞有事不来。彩票开奖后,青年男子的彩票未能中奖。以后青年男子的手机再未能打通。经查:此手机号码为中国联通的“如意通”,没有经过身份证登记程序,查不出真实姓名和身份。
此案中青年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两种意见:
一、民事欺诈行为。
此案为一彩票买卖合同。青年男子是买受人,彩票销售点是出卖人,彩票是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和接受标的物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此案中,青年男子主观方面存在着恶意,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对方签定口头彩票买卖合同后,知道购买彩票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不是一心一意的履行合同,而是观望,看彩票能否中奖而获得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明显是一种欺诈行为。当他发现彩票未能中奖后,即不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拒绝接受,因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买受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标的物,因而发生的一切标的物的风险,则由买受人承担。此案中,彩票销售点可以主张该彩票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可以要求追究青年男子违约责任。
二、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主观上青年男子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他想通过彩票买卖来占有对方财物。他虽然没有表现为直接占有对方的财物,但他实际上直接使用了对方的财产,自己花少量的钱买了大量的彩票,把买彩票的风险转嫁给了对方,从而让对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损害。
其次,本案是在彩票买卖中发生的。青年男子采用这种特定的方式进行诈骗,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合同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他用的是全球通,没有隐瞒真实姓名,就可能是民事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这种方式是合同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前四种诈骗行为方式,均不符合。只有适用第五款“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青年男子主观上具有恶意没有问题。他以间接的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隐瞒真相,实施了欺诈行为,但这种欺诈绝非民事欺诈。在主观意识里,他就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他没有中奖就不来取彩票,实际上已经让对方支付了买彩票的钱,只是自己没有经手而已。他的行为已经使彩票销售点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愿地”为其垫付了购买彩票的绝大部分费用,这也是他所希望的。对于彩票来说,他是诈骗既遂;对于中奖的奖金来说,他是诈骗未遂。
综上,从此案中可以看出,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他的目的一旦达到,即逃之夭夭,根本不考虑偿还。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此案中的诈骗方式也是首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只规定合同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考虑到不直接表现为非法占有,但可能直接使用财产这种可能性,从而使诈骗人本该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受害人不该减少的财产却减少。这是立法的缺陷,立法部门应该对合同诈骗罪作更详细的司法解释。

(作者: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徐挺)
(联系电话:0523--3242035 13952695005)


能源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基地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基地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9日,能源部

为了搞好水电施工企业的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的管理工作。我部制订了《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基地建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基地建设暂行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稳定水电施工队伍,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同时为长远发展打好基础,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含水利水电总公司其它直属企业)要逐步建立永久性的生活、生产、教育相结合的多功能、综合性基地。为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的管理工作,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基地建设要有长远规划。地点应以中等城市为主,有条件的可依托大城市,避免在交通、生活和信息不便的工地投入过大资金。在建工程的临建费,除安排工地必须的临建外,应用于永久性的基地建设,以免造成浪费和损失。
二、基地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和“补充意见的通知”规定,不得随意超标。对个人集资或合作建房的标准,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城建规划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酌定。
三、基地建设的资金来源,采用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除由能源部统筹支持和企业在建安工作量中合理地提取一部分基地建设资金外,主要依靠各企业每年在自有资金中(水电机组试生产净效益)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基地建设。同时要积极参加房改,执行当地政府的房改政策,采取个人集资和合作建房的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基地建设速度。
四、基地建设要注重工程质量。认真贯彻建设部颁发的“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同时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本企业建房队伍施工,避免资金浪费和外流。
五、基地建设是关系职工生活安定的大事,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应有一名局领导分工负责基地建设工作。
六、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基地的配套设施,以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并将基地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总公司备案。
七、各单位要制定严格的住房分配和管理制度,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贯彻执行。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各方面起模范作用,关心群众的疾苦,安排好他们的住宅和生活。
八、本规定由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