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27:09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

深水政〔2005〕519号

  《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9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取水许可
    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
    9   城市排水许可

01号许可事项:取水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三)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四)经论证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承诺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19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4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取水地点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退水水质的承诺书(原件1份);
  (五)取水行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提交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原件1份);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取水许可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满或者取水达到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取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许可事项不收取手续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深府〔1996〕340号)和《关于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深物价函〔1996〕43号)规定,对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用的水资源进行收费,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每立方米水资源费=深圳市自来水公司前一年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百分比。具体百分比是:地表水:蓄水3%,江河水1.5%;地下水:矿泉水400%,地热水300%;其他地下水10%。
  目前每立方米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是:地表水:蓄水0.04元,江河水0.02元;地下水:矿泉水5.76元,地热水4.32元;其他地下水0.14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取水许可申请书

编号:() 字申〔〕第 号
申请单位 (个人):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水利厅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填写本表。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取水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栏中填写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的编号、设计任务书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目录。
  七、“取水水源”栏中填写取水水源类型,即地表水(江河、湖泊)、地下水。
  八、“取水方式”栏中填写凿井、提水、引水及其他利用水工程或机械取水设施的种类取水形式。
  九、本表填写份数为: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填写6份;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5份;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4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3份。需由城建部门或地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申请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申请取水理由








取水工程建设依据的

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






取水水源

取水工程设计单位


取水地点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号


取水工程开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


取水方式


申请取水起止日期
自年月 日至年 月日止

申请取水标的

生活取水
供水人口


用水定额
升/人·日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工业取水
工业门类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年产量


年产总值
万元
万元产值取水量
米3/万元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农业取水
设计灌溉面积


灌溉定额
米3/亩
设计保证率
%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发电取水
设计引用流量
米3/秒
机组台数


年发电量
千瓦·时
装机容量
千瓦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其他取水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年取水总量
万米3

取水量年内分配(万米3)

1月

4月

7月

10月


2月

5月

8月

11月


3月

6月

9月

12月




水井工程

井号
水源地点
凿井深(米)
孔径(米)
申请日开采量
  (米3/日)
备注





























































































提水工程

工程名称
设计扬程

(米)
水泵型号
设备取水能力

(米3/秒)
台数
设备总取水能力

(米3/秒)
年取水总量

(万米3)
备注














































































































引水工程

取水建筑物名称
取水建筑物

主要尺寸(米)
设计引用流量

(米3/秒)
年取水总量

(万米3)
备注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的关系

闵 涛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普遍性的、严惩的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被称为是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政府、警方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本文仅对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的关系,作一些粗浅的探讨,管见拙识以求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青少年的成长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和该环境中的家庭和学校。然而如今,我国社会某些领域的无序和失控,无论是社会还是家庭和学校,都产生了令人担忧、急功近利的“重物质、轻精神”、“重智轻德”、“法律观念淡化”的短期行为,不断影响甚至是直接作用于身边的青少年尤其以失误的家庭教育影响为重我国古代就有“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这样一句话流传至今。现代社会文明进程发展到今天,这句古语是否还是不变的真理?面对青少年犯罪比例不断攀升,一些家长往往把责任只推给社会和学校。家庭真的不用承担责任吗?勿庸质疑,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确是导致青少年犯罪剧增的重要原因,但笔者认为,作为基础教育的家庭教育的失误才是最关键的问题。所以说,家庭教育在教育系统中占据了基础地位,特别是家庭德育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更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可以这样说,青少年犯罪是家庭教育失误的直接显现。就现阶段我国家庭易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来看,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残缺型家庭。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家庭教育具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离婚、死亡或服刑以及其它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家庭的完整性便遭到破坏。这各家庭既给子女心理造成一定伤害,又给子女的家庭教育造成了严重的缺陷。相当多的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因此产惩治情绪障碍,悲观失望、痛恨父母、嫉妒他人、不满现实,形成一种反社会的心理,最后就会以外漂方式逃避回家,极易造成犯罪机遇而做出违法犯罪之事。

  第二种类型是盲目溺爱、放纵型家庭。如今,在不少家庭中家长对青少年由宠爱滑向溺爱。这种一味的迁就而不加引导的作法,导致青少年从小养成好吃懒做、贪图享受、好逸恶劳、自私自利、惟我独尊、占有欲极强的心理。当其不断增长的需要欲望在家庭中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向家庭外扩张,由于外界不能满足其一贯的“手到擒来”的要求,加之青少年的认知能力还较低,思想首先水平不高,还未形成健全的人格,青少年就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做法,甚至不择手段,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盲目溺爱、放纵型家庭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他们对青少年的情况疏于过问,不能及时发现教育纠正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甚至对于青少年的越轨行为有所察觉也放任不管。

  第三种类型是粗暴型家庭。现代社会的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学历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趋势,这样就加剧了教育内部的升学竞争。加上独生子女政策,家长往往把压力转嫁到孩子身上,以使他们将来在竞争中处于优势。他们对孩子的学习成绩的要求大大超越了细小心灵能够承受的范围。他们奉行“棒棍教育”,不能耐性细致地说服教育。有的父母发现孩子犯了错误或有劣迹,不是说服教育,而是墨守“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信条,不分青红皂白对孩子打骂、不让吃饭、罚跪、捆吊、拷打、关禁闭,甚至赶出家门,造成孩子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性格逐渐显示出粗暴和攻击性,有的在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第四种类型是父母有不良恶习的家庭。有的父母生活作风不俭点、不正派。如父亲“包二奶”、“养情妇”,母亲有婚外性、充当“第三者”等,这些都在思想上给子女造成负面的影响,客观上助长了子女在异性交往上的随便与轻率,是青少年性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一些十几岁的少男少女,有的还是小学、初中学生,小小年纪便谈恋爱,偷食禁果,甚至同居。在各大医院妇产科做“人流”的女青年绝大多数是未婚先孕者,其中有不少是在校学生。近年来,青少年性犯罪增多,有的地方,青少年性犯罪已成为仅次于型犯罪后的第二位犯罪。青少年性犯罪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受不良传媒和文化出版物腐蚀等,但与父母在性行为上的混乱也是有直接关系的。另外,父母一方或双方嗜酒、赌博、吸毒、盗窃、卖淫嫖娼也是青少年性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的意志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恶习,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刺激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第五种类型是缺少思想沟通型家庭。当前,很多父母为子女辍学、离家出走等问题所困扰,其原因多数是父母与子女不能良好沟通造成的。有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无暇顾及孩子,对子女关心爱护不够。有的父母,业余时间都用在泡舞厅、打麻将上,很少过问孩子的思想表现和学习娱乐。由于缺少沟通,形成思想隔阂,对子女的思想、行为也无从了解和掌握,以致孩子变坏了也不知道。据调查,个体工商业者、出租车司机、包工头家庭子女违法犯罪率较高,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很少在家,即使在家也由于奔波劳累,回家后倒头就睡,很少有时间和精力花在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上。由于缺乏管教,加上孩子自我约束力差,一旦结交不良之徒,便容易走上歧途。

  综上所述,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的影响有着密切的、直接的关系,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首先要加强家庭教育,消除家庭,尤其是父母的负面影响,这是关键中的关键。

  一、走出家庭教育误区,作好父母的减压工作。由于孩子是唯一的,因此独生子女家长的压力是很大的,心理也是很脆弱的,社会保障系统的不完善,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的存在,使父母对子女寄予着厚望。只有社会的健康发展,即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减少父母的担心,降低父母的期望值。从而使家长建立正确的治家目标,从强求孩子成龙到先让孩子成人,从对孩子生活服务到生活指导;从对孩子单纯的学习督导到引领其多方面发展;从对孩子行为监控到诱导其自主选择;从要求孩子过多接受到启发其主动探索,最终走出教育的误区。

  二、增加沟通时间,注重的亲密度。家长要多与孩子进行思想交流,并发挥家长的榜样的作用;创设和谐民主文明向上的家庭氛围;创设优美规范的语言环境;帮助青少年选择有益的精神食粮,给孩子以好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养;家长要学教育理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林爱冰在《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成因》一文中发现亲子相聚时间与青少年犯罪有很高的相关性。而少年犯普遍感到的关心理解少也说明他们的亲子感情交流少,沟通阻塞。因此增加沟通时间是保持亲子感情的首要条件。其次要有正确的沟通方式,父母要多以鼓励、理解、尊重的方式与子女谈心,即使惩罚也要富于情感性,要伴随合理的解释。一些早期研究发现,只有在温暖的背景下,教育引导才能发挥作用。家庭成员间亲密、鼓励、支持的氛围对儿童培养乐观、自信的性格极有帮助。

  三、建立父母、子女互相学习的家庭环境。今天的孩子和上一代孩子的最大不同是,他们对生活有自己的理解,并且能够表达自己不同于父母的看法,而父母在社会急剧的变迁中,既有的知识和生活方式的过时和被淘汰是一种必然,尤其在信息时代。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鲜明的互补性要求两代人相互学习。正如一本书所述的:“一个新的媒体出现了,同时,当我们还不太了解它的时候,孩子走在了我们的前面。这种情形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深刻的变化,它将改变我们的教育观念。改变儿童的学习方法,改变家庭文化及代际关系等。当然,最需要改变的是我们自己,在孩子面前,我们不再是一成不变的权威了。我们需要学习,需要和他们一起成长。”建立父母/子女良性的互动关系是维持和谐的家庭氛围的关键,在相互学习的氤里,家庭的亲密程度和凝聚力也大为增强,家庭就成为社会的稳定器而不是震荡源。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个性形成、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家庭对青少年行为、品德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加强家庭心理生理教育,重视家庭内部亲子间情感与言语方面的交流,协调家庭的亲密性和家庭的适应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济世良方”。



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民委


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原则
(一)民族工作经费的设立是党的民族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特殊关怀和特殊照顾,是为少数民族切身利益服务的重要手段。
(二)民族工作经费是民族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国家民委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三)民族工作经费应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对涉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改善少数民族生活条件的重大事项应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少数民族卫生体育和少数民族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也应给予一定补助,充分发挥民族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使用范围
民族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处理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特殊问题补助;
(二)民族自治地方重要纪念活动补助;
(三)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开展业务活动补助;
(四)改善少数民族生活基本条件困难补助;
(五)民族政法、文化、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特殊困难补助;
(六)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培训经费补助;
(七)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补助;
(八)民族院校教学科研业务补助;
(九)本委主办的重大活动补助;
(十)民族工作特殊需要补助等。


三、申请与批准
(一)地方申请使用民族工作经费须按程序逐级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提出书面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国家民委提出书面报告。
(二)申请报告经国家民委批准后,由其机关财务部门统一将经费拨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自收到款项后10日内直接将款如数拨至使用单位。


四、规范管理
(一)民族工作经费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国家民委编制经费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国家民委负责每年按民族工作经费的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财政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负责各省、区、市范围内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底向国家民委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三)民族工作经费属民族工作特殊补助款,应专款专用。不得充当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基建经费,不得充当行政经费开支。
(四)稳定规范资金管理渠道,完善已有资金管理模式,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适应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
(五)严格执行经费使用用途,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理的职能,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国家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民族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根据项目预算的有关要求,加强追踪问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也要加强对本地使用民族工作经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资金的现象。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并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发布时间: 200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