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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51:48  浏览:8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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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办〔20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在此情况下,各级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
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2、“鳄鱼”商标案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
(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诉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
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6、“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
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
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8、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9、“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制售假冒洋酒案
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张喜田诉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3、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万高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4、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州中威日用品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上威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978号民事裁定书)
5、浙江黄岩塑料机械厂、俞晟诉深圳市恒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672号民事裁定书)
6、蔡少兴诉刘建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
7、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8、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9、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诉黄冈艾格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10、程润昌诉龚举东、桂林合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11、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
13、李长福诉中国文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14、株式会社万代诉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黄士成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
15、李强诉于芬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
16、白广成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
17、何瑞东诉李向华、天津理想慧天科技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18、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赵殿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19、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掌上灵通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蔚蓝计算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20、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于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知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21、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22、叶兆言诉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彤、南京先锋图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2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舟山市定海博缘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
24、株式会社京滨诉福建省友力化油器有限公司、重庆凯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李艳超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25、丁运长诉常照荣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26、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杰晖服装有限公司、朱固民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27、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海口正合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28、陈建诉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
29、张恒诉陕西攀峰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军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30、李惠廷诉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31、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梅朝辉、上海皓柏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柏尔豪工贸有限公司、安吉县白天鹅制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32、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诉汕头市雅培食品有限公司、朱春兰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33、莱雅公司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34、镇江市醋业协会诉安徽腾飞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35、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诉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3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37、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
38、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京固国际通商有限公司、东莞金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39、株式会社尼康诉西安太华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朱国平、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40、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41、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
42、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宁波微亚达文具有限公司、上海成硕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43、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诉天津捷安达车业有限公司、高启萍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4、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九龙制药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5、劲牌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46、(香港)德士活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处罚案件
47、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8、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终字第682号刑事裁定书)
49、仇海营、崔留芷等六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刑知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50、李兵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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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上诉,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已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准撤回上诉,并按照第二审程序继续审理。
此复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下简称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勘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承担城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的单位进行验证和工作成果的审查。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屋外重大维修各类建设工程,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交通、道路、给水、排水、绿化规划及本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和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热力、燃气、供电、环保、人防、防灾、防洪、通讯等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外县属村镇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并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集中成片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十三条 旧区改建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统一开发建设,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旧区改建时应保持原有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遗迹及风景名胜。
对旧区改建,要对人口密集、建筑布局不合理的进行调整;对有污染的工业企业进行迁建和限期治理,凡未进行治理的,不得扩大规模和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改建、扩建。总体规划中已确定迁建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扩建。
旧区内除规划确定的对环境无污染和用地用水少及运输量不大的小型企业外,不得新建其它工厂。
第十四条 已决定改建的街区,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被拆迁原有建筑物的单位和居民,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安排。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城市规划区外投资数额较大或对环境、交通等有较大影响的建设用地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三)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计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
(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核定建设用地规划位置和界限;
(四)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五)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外地到本市投资或成建制迁入本市需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方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用地规划位置和界线的,必须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发展农业需要开垦城市规划区内暂时不安排建设的国有土地或连续闲置两年的建设用地,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设计条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从批准之日起闲置两年不用的或两年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选址定点、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使用期一般为二年;期满后确需再用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其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城市建设需要征用时,临时用地应无条件交回。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认定建设工程申请;
(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四)审查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
(六)定验线合格;
(七)审查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凭证。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环保、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治安以及其它有关专业的规定、规范。不能满足专业规定、规范的,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审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建设。城市主要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得开挖;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原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立面及外部装修如需修改,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翻建、改建、扩建私有住房的,应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危房鉴定证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公共设施的各种地下管线和文物古迹、坟墓问题时,应立即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城市沿街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底层安排公共服务设施。
住宅楼应设置地下室。
第三十一条 城市沿街单位修建围墙、栅栏,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按每平方米实际造价交纳拆除保证金;
(三)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涵、公共绿地、高压线走廊、水利工程设施、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设微波通道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微波通道内、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规划要求。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砂、石、土和其它矿产资源的采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选点、核发采掘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于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位置、范围、性质和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者变相买卖、租赁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的,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用地活动或吊销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二)违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4-5%的罚款。拖延或拒不补办手续的,没收其违法建筑物。
第四十条 对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设计单位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决定停止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仍继续施工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强行制止。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逾期拒不拆除或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强行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城市规划批准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