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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3专项行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08:57:04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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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3专项行动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3专项行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企业和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总体要求,加快推动“宽带中国”战略部署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通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总体部署,以及“宽带中国”战略的初步考虑,现就实施宽带中国2013专项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要求,加强部际合作,实施部省联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激发各地各企业积极性,优化宽带发展环境,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网络升级演进,统筹有线无线发展,推动应用普及深化,强化产业链协同并进,改善用户上网体验,不断增强宽带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与企业主导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与政策扶持,继续发挥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在网络建设扩容和网站升级优化方面的主导作用和社会责任,加快宽带发展;政府重点创建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公平竞争,扶持市场动力不足地区宽带发展,加大对民生公益、中西部地区、农村及贫困地区的宽带投入支持。
  (二)提高网络能力与扩大普及覆盖同步。统筹发展有线和无线技术,深化光纤宽带和3G网络建设。协调网络网站各环节优化扩容,提升用户上网体验。进一步提升东部地区宽带网速,提高宽带发展水平;进一步扩大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的宽带网络覆盖范围,提高整体普及水平。
  (三)加强网络建设与提升网络应用并重。加强宽带网络覆盖能力的同时,大力促进业务应用创新与推广,提升光纤宽带实装率和3G、WLAN的使用效率,以业务促发展,实现网络和应用的良性互动。
  (四)宽带发展水平提升与安全保障同步。在大力促进宽带网络发展的同时,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关键技术、系统和装备,同步提高宽带网络和业务应用的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构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形成安全可信的用户上网环境,保障宽带产业链健康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
  2013年的目标是:网络覆盖能力持续增强,新增FTTH覆盖家庭超过3500万户,新增3G基站18万个,新增WLAN接入点130万个。惠民普及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固定宽带接入互联网用户超过2500万户,新增3G用户1亿户,新增通宽带行政村18000个,实现5000所贫困农村地区中小学宽带接入或改造提速,启动实施“宽带网络校校通”工程。宽带接入水平有效提升,使用4M及以上宽带接入产品的用户超过70%。城市宽带发展初显成效,涌现一批宽带城市,形成良好的宽带发展政策环境,实现较高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宽带应用水平。
  四、工作任务
  (一)加快城市光纤宽带网络发展,深化无线宽带网络覆盖。全面贯彻落实《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继续加大城市老旧小区光纤网络成片改造力度,进一步提升城市宽带接入能力和城域网传输交换能力。进一步深化城市3G和WLAN网络覆盖,积极开展TD-LTE扩大规模试验,推进IPv6商用试点部署。
  (二)利用多种技术方式,拓展农村宽带网络覆盖。结合“村村通电话”工程,灵活选择有线、无线技术,持续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建设,提升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水平。
  (三)增强网络性能,改善用户上网体验。加大骨干网网间互联带宽扩容力度,优化网间互联架构,推动在西部地区增设互联点。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采取优化网站设计、部署内容分发网络(CDN)、增加网站接入带宽等措施,提升网站和应用的服务能力。
  (四)推动农村中小学宽带接入,共享宽带发展成果。加大信息助教力度,启动实施“宽带网络校校通”工程,全面推动中小学校宽带接入。由教育部牵头,推动各地采取与基础电信企业合作等多种方式,为10万所农村中小学校接入宽带网络,提升农村地区中小学校的网络接入能力和普及水平。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教育部合作,重点为5000所贫困农村地区中小学实现宽带接入或改造提速。
  (五)推广应用创新示范,促进宽带应用水平提升。大力推广教育、健康医疗、交通旅游、食品溯源、安全生产等领域宽带应用的普及。
  (六)加强高性能宽带技术、产品与系统研发,支撑基础产业发展。综合利用各项资金支持政策,加大对高性能宽带设备和系统的技术标准研制、产品研发与产业化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研发生产低功耗产品,加快高耗能宽带网络设备的升级和节能化改造。支持企业研发自主品牌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并推广应用。推动FTTH ONU设备接口标准的开放,降低成本,提高产业化规模。推动宽带相关产品的产业化和在国内宽带网络建设中的应用。
  五、保障措施
  (一)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加强交流督导。
  (二)各地通信管理局要联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通过宣贯培训、应用示范等方式,深入开展两项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保障用户对电信业务的自由选择权。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发布宽带城市指标标准,引导各地宽带城市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建立宽带网速监测分析机制,针对影响网速的各薄弱环节,引导企业积极优化网络网站,提升性能,改善用户上网体验。
  (四)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市场监管,推动电信企业优化网间互联架构,丰富互联路由,及时扩容网间互联带宽,保障网间互通质量;规范各类宽带接入商的服务要求,保障用户权益。
  (五)各地通信管理局要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和管理,指导督促各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切实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技术能力,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六)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要会同当地通信管理局,有效落实已有支持宽带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并研究制定提升当地公益机构、老少边穷和农村地区宽带普及水平的支持引导政策,创造良好的宽带建设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减免光缆敷设赔补费用、加快对基站的环评审批进度及简化审批手续等,积极推动宽带发展。
  (七)各地要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普及上网技能,提高用户宽带使用水平。
  (八)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设备制造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工作任务做好分工落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快宽带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九)各地通信管理局、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及时发现研究专项行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按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送相关部门,并适时予以通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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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已经1997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越权实施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政府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是指由人民政府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五条 政府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报请人民政府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六)报请机关
名称和报请日期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深入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其中,由政府直接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听证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由政府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听证工作可由报请批准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 责令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证照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证照处罚的,由市人民政府实施。
责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证照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管辖的案件,必要时可指定下级人民政府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直接查处属于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各方,按谁先立案谁查处和方便查处的原则,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实施或者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1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科工人〔2005〕5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国防科工委

执行日期: 2005053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专家聘用资格制度》(科工人字[2000]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以下简称许可审查专家),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聘用。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许可审查专家的归口管理,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熟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许可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有核心涉密人员或重要涉密人员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许可审查专家的聘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推荐专家的通知,组织开展专家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推荐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经征得拟被推荐人同意后,提出本单位推荐许可审查专家的意见,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人选推荐表》(见附件1);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印发聘用文件。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对许可审查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自然解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提前解聘。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对许可审查专家实行工作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续聘考核。

  (一)日常考核。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对许可审查专家参加每一批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涉及的相关审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考核表见附件2),并向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备案。

  (二)续聘考核。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对许可审查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第八条  许可审查专家在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对申请单位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并对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许可审查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供咨询意见;

  (二)提出咨询意见前,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了解许可申请单位的相关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申请单位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审查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所审查的资料不得摘录、引用和向外透露;

  (三)当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与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的公正性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得接受许可申请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财物,不得与申请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私下接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在许可审查工作中,许可审查专家有明显不公正倾向性,但对评审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应责令其改正;违反审查工作纪律的,由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审核后,由国防科工委办理解聘手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